政策法规
7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了2021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国标委发[2021]19号)。其中,船舶工业相关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共3项,均为修订项目,主要涉及船用柴油机、船舶振动测量和船舶电气设备等重点领域。
船舶工业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序号 | 计划编号 | 标准名称 | 制/修订 | 主编单位 |
1 | 2021 1939-T-469 | 船用柴油机增压空气冷却器 | 修订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企业第七一一研究所、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企业、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沪东重机有限企业 |
2 | 2021 1971-T-469 | 船舶电气设备自动化、控制和测量仪表 | 修订 |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
3 | 2021 1981-T-469 | 机械振动 船舶振动测量第5部分:客船和商船 适居性振动测量、评价和报告准则 | 修订 | 中国船舶集团企业第七〇二研究所、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武汉理工大学、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中船重工集团企业第七〇四研究所、郑州机械研究所有限企业 |
标准主要内容和修订点:
《船用柴油机增压空气冷却器》标准规定了船用柴油机空气冷却器的设计、制造、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等要求,适用于所有船用柴油机空冷器的设计、制造与验收,可为空冷器设计提供理论依据。此次修订,主要取消了产品系列型谱,增加了空冷器设计要求,补充完善了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船舶电气设备 自动化、控制和测量仪表》标准规定了船舶自动化、控制、监测、报警以及安全和保护系统使用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设备的要求,可为我国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试验提供有益引导,提升我国船舶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性能。此次修订,主要结合船舶多功能综合自动化系统技术发展,根据IEC 60092-504:2016标准最新要求对本标准予以修订。
《机械振动 船舶振动测量 第5部分:客船和商船适居性振动测量、评价和报告准则》标准主要规定了船舶振动的测量仪器、测量位置、测量条件、测量规程、测量报告的要求,提出了振动评价的衡准值,为船舶适居性振动测量提供了测量方法和评价依据。此次修订,主要结合先进振动测量技术发展,根据ISO 20283-5:2016标准最新要求对本标准予以修订。
原文链接:
http://www.samr.gov.cn/bzjss/tzgg/202107/P020210723611145104049.pdf
(来源:龙de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