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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首部!《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21-04-06   浏览:0  

    3月2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从更高层次构建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防治体系,填补上位法空白。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分类管理、转移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对船舶污染物从产生、排放、接收和相应的运输、贮存、处置等各环节进行梳理并作出相应规定,为打造港口船舶污染物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悉,上位法对船舶在海上的作业行为已有较为明确的规范,所以《条例》的适用范围确定为舟山港口内,即“船舶污染物在本市所辖港口内的排放、接收、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污染物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产生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污水、废气、噪声等”。

    《条例》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船舶污染物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船舶污染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船舶污染物中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同时,《条例》明确了港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并要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联单制度是《条例》的重要创设性制度。“联单制度围绕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作业、污染物转移单位转移作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作业这三个关键环节,规定在三个环节中均需要填写并运行联单,实行海事、环保、环卫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填补陆海交接这一薄弱环节。”相关负责人先容道,例如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是相关管理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条例》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有效实现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海陆无缝衔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此外,《条例》还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船舶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来源:舟山网,责编:浙江船协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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